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EV-113-中簡-2935-2025011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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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舷鴻即澄昱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彭仲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57,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