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簡-2947-20241104-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47號 抗 告 人 譚國鳳 相 對 人 郝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9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