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簡-2947-20241104-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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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47號 抗 告 人 譚國鳳 相 對 人 郝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9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