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3-中簡-2956-20250120-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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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56號 原 告 謝林芳玉 訴訟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被 告 鍾杰勳 兼訴訟代理 人 鍾志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記載關於「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百分之六十九」,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陸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 分之六十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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