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EV-113-中簡-2968-2024111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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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 原 告 饒文苓 被 告 張瑋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通 譯 黃紫青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豐金簡字第29號刑 事簡易判決及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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