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3-中簡-2985-2025010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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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 原 告 蔡忠樺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吳柏霖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萬2406元,嗣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113年10月29日變更本件訴訟聲明請求金額為至少455萬5805元,是擴張請求金額149萬3399元(455萬5805元-306萬2406元),經核此部分並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1萬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請求。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