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EV-113-中簡-3025-2025010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 上訴人 蕭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