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3-中簡-3074-2025011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74號 原 告 歐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紫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6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2,100元,並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之規定,雖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給付1,436,636元,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上開訴之追加944,536元(1,436,636-492,100=944,536)部分,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本件原告請求之訴標的金額為1,436,636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惟扣除原起訴請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免徵之裁判費5,400元(492,100元部分),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56元(15,256-5,400元=9,856)。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錢 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