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3-中簡-3129-2025021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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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惠珍 陳筠姍 陳詩旻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珠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秀惠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中 簡字第31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0584元{即(28萬4900元-5 萬5585元)+(1萬2950元-2,527元)×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 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