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簡-3130-2024100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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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 原 告 AB000-A111170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李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66號妨害性自主(含後續上訴程序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 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該刑事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原告於本院表示希望法院依現有證據裁判,如法院認有必要即裁定停止,被告亦表明希望等刑事判決確定再來進行民事等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