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V-113-中簡-3194-2024123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94號 原 告 陳乃誠 被 告 林小鈴 訴訟代理人 李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係他人所偽造,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是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權利存否有爭執,足見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民事裁定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並未曾在系爭本票上簽名,票據是偽造的,所以主張債權不存在,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提出書狀及到庭 陳述略以:原告先前開立系爭本票作為訴外人陳柏翰向被告借款之清償擔保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參照本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5年度第6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㈠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並非其所簽發等情,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為真正負舉證責任。而本院經原告同意當庭採集其指印於指紋卡,並將系爭本票原本之相關文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指紋比對鑑定,其鑑定結果認:送驗本票原本1張(票號:CH NO767706),其上指紋3枚(編號1、2、3),均與所附陳乃誠指紋不相符,有113年10月30日刑紋字第1136132701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是如上所述,足認原告主張未曾簽發本票乙節,應屬可採。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係原告授權他人簽發,則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其無庸就系爭本票負發票人之責任乙節,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為確認判決,其性質本不得為假執行宣告,爰不併為准予假執行宣告,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備註 1 113年2月7日 4萬元 未記載 CH No767706 陳乃誠 113年度司票字第711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