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EV-113-中簡-3207-20241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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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207號 原 告 馬萬凱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春練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正確之醫療收據: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對其施暴受有傷害,請求 賠償其醫療費用等語,然其提出之繳費單據為108年5月27日、113年6月5日、113年7月17日就醫之醫療收據,其所提之醫療收據或為行為前或為行為後長時間之醫療收據,顯與本件之傷害無涉,是本件有再開辯論,請原告補正正確之醫療收據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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