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簡-3224-202412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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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224號 原 告 林庭瑋 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氏笑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楊氏笑之年籍資料(含身份 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如楊氏笑已死亡,亦請提出其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被告,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被訴,當事人始屬適格。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以系爭土地共有人楊氏笑等人為被告,然參諸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補字卷第173頁),其上所載楊氏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我國身份證編碼前之暫訂編號,所載之地址則為「臺中縣大里市」,根本無任何送達地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楊氏笑送達;又經依職權函詢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該所表示查無「楊氏笑」之相關戶籍資料,且原告亦向西區戶政事務所調取戶籍登記簿謄本,被告楊氏笑之戶籍資料付之闕如,而本院勘驗系爭土地現場詢問系爭土地共有人是否認識楊氏笑,在場之共有人均稱從不認識等語。故本院已極盡調查能事,仍無從查知楊氏笑之年籍資料,亦無從得知楊氏笑是否仍生存,以及其有無繼承人等相關事項。 三、原告迄今仍未陳報是否有查得楊氏笑或其繼承人之年籍資料 ,致無法特定訴訟當事人,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楊氏笑之年籍資料(含身份證字號、住所或居所等可資識別人別之資料),如楊氏笑已死亡,亦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