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簡-3267-202412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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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267號 原 告 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王夢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22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與原告簽訂商店、商場淨位及置物 鐵架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上德商場」編號16商店、淨攤位及置物鐵架1格,租期均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商店租金於112年8月14日以前免收,112年8月15日至113年1月14日間每月新臺幣 (下同)1萬元,113年1月15日至113年6月14日間每月2萬元,管理費均為每月5千元,水費、電費每月按錶計收,淨攤位租金每月2萬元,置物鐵架租金每月8百元。惟被告除繳納112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之租金及管理費外,對於7月份租金及管理費共25,800元;8月份租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共33,605元;9月份租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共39,855元;10月份(訴狀誤載為9月份)租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共38,960元,以上積欠款項合計138,220元。系爭租約業已屆滿,而被告仍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8,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答辯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場租賃契約書、商場淨位租賃契約書、鐵架租賃契約書、積欠租金明細表、請款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司補字第965號卷第8-20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承租「上德商場」編號16商店、淨攤位及置物鐵架1格,於租期屆滿後,尚有前述租金、水費、電費等費用尚未付清,業如前述,是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等費用共138,220元,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間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上開款項,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8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本院卷第19、21頁送達證書,依法於113年8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 之租金等費用共138,220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