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EV-113-中簡-3276-202412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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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276號 原 告 謝政光 被 告 簡伯軒 謝仕群 林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2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 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 96號刑事判決及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