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簡-3348-202502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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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48號 上 訴 人 孟慶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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