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簡-3348-202502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48號 上 訴 人 孟慶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