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EV-113-中簡-3360-2024100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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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60號 原 告 徐偉津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被 告 劉玉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街000號,有個人基本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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