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3-中簡-3375-202502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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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375號 原 告 劉潔 被 告 李嘉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3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 139、1439號刑事判決及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