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EV-113-中簡-3394-2024100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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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94號 原 告 陳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本院已依 職權查詢車籍資料及車主戶籍資料,原告得聲請閱卷,並陳報起訴狀記載「因被告范家榮為無照駕駛,故一同向車號0000-00之車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係何意?如欲追加被告,請具狀記載追加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正確完整被告姓名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看護費用部分,應陳報每日2,000元計算看護費之依據。㈡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部分,應提出請假證明等資料。㈢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㈣原告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㈤請敘明請求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連帶給付之請求權基礎(即相關法律規定)。㈥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參考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2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需專人看護期間) 3 機車維修費用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4 不能工作薪資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5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