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V-113-中簡-3398-2024103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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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98號 原 告 游本煌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6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