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EV-113-中簡-3426-2024120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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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柔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柏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