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簡-3482-2024112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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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482號 原 告 廖珮君 被 告 許瓊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9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3,18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予被告刷卡購物、提款,或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致受有新臺幣(下同)60萬3184元之損失。因被告前已開立40萬元本票予原告,尚有20萬3184元未經被告簽發本票,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31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59、2690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且被告前揭行為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前揭刑事判決可稽,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其損害範圍內賠償20萬31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8月9日(附民卷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 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編號 詐騙方式 匯款/刷卡款時間 地點 匯款銀行帳號/交付之 信用卡或金融卡 金額 匯入之銀行/第三方支付帳號 1 被告許瓊丹於112年1月間佯稱:投資精品包包以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交付手機與被告許瓊丹使用。許瓊丹使用原告之手機並用其手機綁定之中國信託信用卡,於線上平臺購買精品包包一只。(詳右述) 112年1月16日20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一中商圈的宅義式餐廳 中國信託信用卡號 9萬8564元 MOMO平臺 2 許瓊丹於112年1月16日20時許,佯稱:投資包包以獲利等語,並推薦原告使用國泰商業銀行彈力貸之貸款,致原告陷於錯誤,待貸款所得之款項撥款後,交付右述銀行帳號提款卡予許瓊丹於右述地點提領右列金額。(詳右述) 112年1月18日11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忠明南店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0萬元 112年1月18日12時44分許 10萬元 3 許瓊丹於112年2月6日16時許,佯稱投資包包以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手機予許瓊丹使用,並用Zingala銀角零卡APP,以原告之名義分期付款購買包包一只。許瓊丹再命原告於112年2月7日11時8分許,將領取之包包交付予許瓊丹指定之人。(詳右述) 112年2月6日18時3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秀泰內之春水堂 銀角零卡 20萬9620元 老佛爺時尚精品 4 許瓊丹於112年2月23日佯稱:要幫忙還上述彈力貸之本金,建議原告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將借得之右述金額匯款至許瓊丹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2月23日11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大訓) 112年2月23日12時22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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