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3-中簡-3504-202503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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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04號 原 告 林幸珍 訴訟代理人 葉明宗 一、原告與被告嚴慶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4萬3913元,嗣於民國114年3月6日起訴狀變更為351萬6187元,變更增加請求金額37萬2274元(351萬6187元-314萬3913元),此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變更增加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