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簡-3521-2024112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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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黃愈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經本院依 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惟庭後始收到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提出 之聲請變更辯論期日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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