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簡-3521-2024112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黃愈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經本院依 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惟庭後始收到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提出 之聲請變更辯論期日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