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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簡-3547-2024112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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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547號 原 告 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蘊嵎 訴訟代理人 黃家倫 被 告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36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20樓 之1建物坐落原告所管理之東方帝國大廈(下稱系爭社區)內,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5條規定,管理費用以每2個月為1期進行繳納。詎被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均未繳交管理費,已積欠管理費共363,367元,經原告屢次催繳,被告均置之未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又依上開社區住戶規約第15條規定,遲延利息以百分之10計之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3,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 日止已積欠管理費共363,367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社區規約節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被告既積欠上開之管理費,且所積欠之管理費已逾2期以上, 復經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113年7月24日起算之利息,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