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EV-113-中簡-3593-202410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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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謝以樂即晴天舖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龍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87,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6,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6,7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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