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3-中簡-3597-202501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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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7號 原 告 黃佑興 被 告 姚欣如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59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 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備考 000 111年10月19日 500,000元 未  載 112年2月18日 TH73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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