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V-113-中簡-3606-202411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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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廖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2,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9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936元(計算式:112,973 +2,963=115,9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萬2,973元) 1 利息 11萬2,973元 113年1月5日 113年7月14日 (192/366) 5% 2,963.23元 小計 2,963.23元 合計 11萬5,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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