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簡-3609-2024123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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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9號 原 告 洪智雄 被 告 楊承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6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5頁);嗣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8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11年8月1日與原告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 約),向原告承租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完畢,另汽車平面式停車位1個,租金每月2,000元,水電、瓦斯及管理費均由被告負擔。詎被告未依約按期給付,迄尚積欠租金5萬元。系爭租約業已屆滿,而被告仍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答辯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付款明細、每月水電瓦斯 費用明細表、住宅租賃契約書、轉帳紀錄、兩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57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及平面車位,於租期屆滿後,尚有前述租金、水費、電費等費用尚未付清,業如前述,是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等費用共5萬元,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間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上開款項,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6月28日送達被告(本院卷第61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 之租金等費用共5萬元,及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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