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EV-113-中簡-3634-2024121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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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34號 原 告 劉晉致 被 告 楊藍月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 字第9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陽光綠意三 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原告則受僱於保全公司,由該公司派駐在系爭社區擔任總幹事。緣被告因系爭社區之監視器及線路更新問題,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陽光綠意叁第29屆管委會」與其他管理委員發生爭執。嗣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上午,撥打電話至系爭社區之大廳櫃台,詢問管理員關於監視器之問題。適原告走進大廳櫃台與他人對話,被告透過電話聽聞後,認遭原告出言批評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0時9分許至1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系爭社區大廳櫃台,以「幹你娘雞巴幹,跟你講你不用做了這不是我家的東西,你娘老雞巴,幹你娘雞巴出來,你不做了去給人家幹」、「你公司會留你,去給人家幹,幹你娘雞巴ㄟ你最好給我錄音」、「幹你娘雞巴,讓我查到你背後罵我你去給車撞死」、「幹你娘雞巴你再講會被車撞死」、「你最壞,幹你娘雞巴你膽子最大」(臺語)等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認定的事實無意見,伊之前願意以2萬 元跟原告和解,但原告不接受。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原告上開言詞之事實,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判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000元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之電子卷證(含偵查卷)核閱無誤,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前述公然侮辱之行為而名譽權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每月薪資約6萬元;被告為國小肄業、目前無業,為兩造於本院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自陳。本院審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資力、本件被告加害之程度及原告受害之情形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請求,則屬無據。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13年7月6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000元,及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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