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3-中簡-3649-2025021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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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偉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4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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