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3-中簡-3649-20250320-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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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偉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劉書辰、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