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V-113-中簡-3655-2024123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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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55號 原 告 楊佩珊 被 告 謝豐丞 吳智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5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9,9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嗣詐 欺集團不詳上手指示乙○○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原告因「解除分期付款」之詐騙手法被詐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到附表所示之帳戶之金錢,再交給上手,致原告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49,957元之損害,又乙○○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9,9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乙○○部分:伊擔任車手時,僅拿到一部份之金額,伊也是遭 到詐騙,且本案尚有其餘6個共犯,希望原告請求部分金額等語。  ㈡甲○○部分:附表所示之金額最後是其他人取走,乙○○也被騙 了許多錢,被告是中低收入戶,無法負擔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  ㈢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543 號宣示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5至16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少調字第1622號卷核閱屬實,且為乙○○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雖辯稱:乙○○僅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已交予上手云云,惟乙○○既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角色,為原告所受損害之數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各共犯間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而非依照比例分擔,是被告上揭抗辯,應無可採,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原告149,957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乙○○就原告之損害,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已如前述,又乙○○為00年0月00日生,其為上揭之侵權行為時,未滿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行為當時顯具有識別能力,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故甲○○自應與乙○○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9,957元,自屬有據,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9,95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31日(見本院卷第21頁至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原告 113年1月20日 13時13分,金額4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被告 113年1月20日 13時21分,金額20,000元 統一超商豐 鑫門市 ○○市○○ 區○○路00 0號 113年1月20日 13時15分,金額49,986元 113年1月20日 13時30分,金額19,000元 113年1月20日 13時51分,金額49,985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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