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EV-113-中簡-3661-202412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方世諒 被 告 郭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9,24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155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以陳報狀將請求之本金更正為18萬9246元,利息、違約金部分不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 113年3月22日起按月攤付本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目前為2.295%)計算,如逾期清償並應加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13年4月2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8萬92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指標利率及計算公告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