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EV-113-中簡-3672-202412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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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72號 反訴 原告 劉修銘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家丞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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