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3-中簡-3700-20250219-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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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00號 上 訴 人 賴士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富、王陳吉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