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簡-3714-20250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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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714號 原 告 陳科毅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與訴外人尤盟翔(下稱尤盟翔)於民國112年9 月18日簽訂合夥契約,約定由原告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被告出資20萬元、尤盟翔出資30萬元,共同經營「年過參食居酒屋」事業(下稱系爭事業),惟被告斯時因經濟拮据,遂私下向原告借貸20萬元充作出資額,並再三保證系爭事業開業後,必定全額清償。惟屆期被告並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2年7月份以經濟狀況不佳為由拒絕拒絕 開店,原告說:「錢的事情他處理」,後來約定由之後的股份分紅補入被告的出資額,在此之前並沒有提及任何借款事項,被告也沒有主動請求借貸。被告基於合夥關係,一度答應還款,於是在113年4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請求原告寫欠條,其目的在於本人還款的合法性,被告從未收到金額,故債權不存在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夥契約書、LINE通話紀錄、 光碟等件為證,其中被告與尤盟翔對話紀錄:「尤盟翔:乾,你知道…欸那他(指原告)這樣做…你知道你的他是借你20萬嗎」、「被告:他是借我20萬」、「尤盟翔:對你的是20萬你知道嗎?」、「被告:我知道阿」,被告面對尤盟翔詢問,並未否認有向原告借款20萬元之事實。又兩造與尤盟翔對話紀錄:「原告:那當初我幫俊哥(指被告)墊付的那20萬現在是要怎麼處理?」、「被告:先看這邊處理掉多少…差你跟我講。」、「原告:不是阿,你要按照合約的話,是差20這就是我個人…那公司的慢慢退你們,你們退股是退股的嘛。」、「尤盟翔:對阿對阿。」、「原告:退股是退你們嘛。」、「尤盟翔:對阿。」、「原告:但是那個20萬元是先個人的呀,不相甘阿。」、「尤盟翔:他的意思是說…」、「被告:退也是退你啊。」、「原告;不是阿,你不能把我的跟公司混在一起。」、「尤盟翔:他的意思是說,你就是先還他20。」、「原告:然後公司怎麼退,再怎麼退你。」,益見被告確有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只是希望先從系爭事業退股款扣除而已。是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應以原告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被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然 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