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糾紛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V-113-中簡-3735-2024112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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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35號 原 告 陳美璇 被 告 陳建安(中華資金交易所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會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記 載訴之聲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欠明,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原告雖於同年7月8日再提出書狀(民事告訴狀),然仍未就訴之聲明補正,對此被告於113年11月12日答辯狀亦抗辯原告訴訟程式有欠缺,復經本院訂113年11月27日下午3時進行言詞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