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簡-3737-202501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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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7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昀儒 被 告 張鴻禧 (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73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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