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3-中簡-3801-2025030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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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婷婷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被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郭名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返還 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部分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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