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EV-113-中簡-3812-2025020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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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12號 上 訴 人 蔡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惠美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4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