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簡-3852-202412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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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原 告 暉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光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非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 屋所有權,惟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 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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