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簡-3852-202412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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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原 告 暉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光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非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 屋所有權,惟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 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