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3-中簡-3854-202501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4號 原 告 蕭慶鈴 訴訟代理人 林子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年籍資 料(含身份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被訴,當事人始屬適格。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以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鄭秀緞等人為被告,然原告陳報之被告等人住居所或有異動或遷址,致本院寄發之諸多被告開庭通知遭郵局退件而無法合法送達,亦無從得知被告等人是否均仍生存,及有無其他繼承人等相關事項。 三、因原告先前僅陳報被告之住居所一覽表,並未隨狀檢附被告 等人戶籍謄本為憑,為免起訴對象及送達程序衍生爭議,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