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EV-113-中簡-3902-2024111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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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 原 告 王恢棟 被 告 賴宇茗 翁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