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簡-3933-2025012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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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惠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13,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惟上訴人 僅繳納1,830元,尚欠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