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3-中簡-3938-2025012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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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極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火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