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3-中簡-3952-202501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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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9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敦雅 涂其弘 被 告 曾峻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95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聲請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 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