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EV-113-中簡-3970-2025032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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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970號 原 告 劉金江 訴訟代理人 劉彥緯 被 告 李慶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 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惟被告積欠租金未付,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納,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僅於原告遲誤本院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拒絕辯 論,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房屋租賃契約 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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