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3-中簡-4023-202501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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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40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林銘章 被 告 郭玲君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402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 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