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EV-113-中簡-4047-2025020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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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7號 原 告 許雅伶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嘉信律師 被 告 劉承宏 田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訴訟代理人林嘉信律 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郭峻誠律師、複代理人林嘉 信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