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EV-113-中簡-4048-2024120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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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原 告 蘇慶良 被 告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為私法人,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 、信義區、南港區,非屬於本院轄區。且相關之強制執行程序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或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